新型城镇化网 > 政策 > 宏观 > 浏览文章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 明年施行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记者 梁倩 日期:2025/11/19 09:14:17
为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卫星导航定位产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部18日公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卫星导航定位产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部18日公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以下简称“基准站”)是国家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是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落地应用的关键配套设施,不仅在维持国家测绘基准、提升北斗高精度定位能力、促进北斗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在自动驾驶、灾害监测、城市建设、低空经济等领域广泛应用。同时,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属于测绘行为,事关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是测绘管理的重要内容。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基准站应用需求不断涌现,应用场景也不断扩展。我国相关站点数量从2015年的4000多座增加到现在的3.3万多座,建设主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主转变为商业化的经营主体占大多数,服务方式由提供测绘基准服务为主转变为测绘基准服务与社会化位置服务并重,应用对象从测绘活动为主扩大至交通、农业、大众消费、低空经济等各行各业。

伴随着基准站建设和应用蓬勃发展,重复建设、数据共享利用不充分、备案不规范、数据安全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逐渐显现。与此同时,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对时空信息、定位导航服务等新型基础设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亟须制定部门规章,对测绘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对全国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进行全链条统一规范管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适应基准站建设和服务等发生的巨大变化,对全国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进行全链条统一规范管理,制定了本《办法》。从统筹全链条全环节管理的角度,对基准站的管理原则、监管职责、布局规划、建设条件、备案要求、运行维护、分类服务、数据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以确保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数据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制定统一的全国基准站建设布局规划,引导基准站建设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上述负责人说。

《办法》明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以“合理布局、依法备案、资源共享、保障安全”为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观测环境、地质构造、安全防护等条件进行评估;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同时,《办法》细化了基准站备案相关规定,要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多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且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备案;备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管理要求提交。

此外,《办法》明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上述单位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依法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密措施等,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还应当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风险评估,提供涉密数据时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为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数据产权登记、流通交易等活动。(记者 梁倩)

责编: 文墨
TAGS:

免责声明:

本站原创内容根据公开信息整理或转载,与立场无关,我们力求信息真实、准确,但文章、所示信息、提及内容仅供参考,无法保证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不构成任何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已标注作者及来源,并不代表赞成或反对等任何观点,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2096-2290
期刊试读
新型城镇化

往期期刊

边栏-右边
边栏2-右边
边栏3-右边

郑重声明:新型城镇化网仅提供信息刊登转载功能,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用户需独立做出投资决策,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有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及时与我们联系!

Copyright @ 2019 新型城镇化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3993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