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当前,平台经济竞争日益激烈,有些平台经营者借助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平台规则等影响着多个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此背景下,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再出重拳。近日,法治网研究院邀请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原司长吴振国、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王晓晔、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马丽红律师,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一场深度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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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从整体上,您如何评价《指引》,其实现了哪些突破?
吴振国:该《指引》是继《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之后,完善反垄断制度规则、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的又一重要成果。
总体上看,《指引》具有三方面创新突破:一是打造平台合规管理“参考书”,适应平台企业自身特点,构建“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合规保障”的事前预防框架。
二是首创“示例化”风险清单,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和竞争监管规律,将新型垄断风险具象化,破解平台合规“找不到门、摸不着路”的困境。
三是创新“事前监管”模式,通过对平台垄断行为认定思路的细化,显著降低行业合规成本,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框架内推动“监管关口前移”,为全球平台经济竞争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肖江平:我认为,《指引》实现了三大突破:一是为平台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和自身经营管理之间搭建合规实践桥梁,建立全国统一合规行为规范。
二是建立“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合规保障”的三层架构,进一步将反垄断规制从事后惩戒扩展到事前预防,将外部规制延伸到内部管理,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三是创造性地借鉴“穿透式规制”,对平台总部与子公司的合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界定,以内部管理架构的合规改造推动合规落实落细。这种“软法引导”的模式既保持法律确定性、监管威慑力,又为企业留出创新发展空间,使合规成为企业竞争优势。
王晓晔:《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互联网平台的特点以及我国迄今这个领域的法律实践,用示例方式生动地列举了平台经营者可能存在的8种风险。这是一个创新之处。
《指引》的一些要求和规定不仅为平台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而且有助于维护平台上广大供货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二选一”行为为例,这个行为不仅损害平台领域的公平竞争,而且损害广大商户的自主经营权以及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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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确实,《指引》以示例方式为平台经营者列举了8种风险,增强了条文的实用性和功能性。这些风险包括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平台差别待遇。您认为,接下来,平台经营者应如何进一步调整做好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以满足这些新规要求?
肖江平:《指引》进一步突出了合规管理与事前监管的差异,反垄断合规更多需要平台经营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发挥引导作用。
《指引》也明确规定了自上而下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合规管理机构,在合规管理机构的推动下开展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和合规监督。
在日常管理中,合规管理全流程均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切实将合规管理嵌入到具体的业务活动中。
吴振国:《指引》明确提出了平台合规的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持续性原则,总体上,平台可以按照这四方面原则来调整自身反垄断合规体系,这也是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正确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指引》所提的这8个新型垄断风险,归根结底还是不公平不合理地利用了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而引发。《指引》在穿透性原则中特别强调了对规则算法的穿透,在风险管理部分也提出了平台可以开展平台规则审查和算法筛查,做好这些应该能够有效提升新型垄断风险的防范能力,才是真正实现了合规有效穿透。
从行业现状看,平台的合规管理机构和业务技术部门之间通常存在着法律与技术沟通障碍、跨部门协调不畅等诸多困难,但克服掉这些困难,正是平台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切实做好反垄断合规必经之路。这也恰恰说明了反垄断合规是“一把手工程”,需要平台管理者的坚定决心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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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外界很关注《指引》要求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不公平高价销售、限定交易等行为。您认为,在平台生态治理中,如何设计基本规则才能既保障平台健康发展,又避免对中小商户的挤压?
陈兵:平台生态治理需兼顾效率与公平、创新与秩序。首先,在设计规则时,需要基于平台规模、市场份额及对生态内商户的影响力进行差异化设计,对大型平台可施加更高标准的合规义务,对中小平台适用更加灵活的规则,避免“一刀切”。
其次,需要注重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治理机制,强化平台规则审查与算法审查,将合规嵌入平台业务流程事前评估和事中监控等环节。
最后,有效治理更需要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并提升监管的数字化水平,规则设计需要畅通内外监督与申诉渠道。
马丽红:我认为,在平台生态治理中,设计基本规则需平衡平台健康发展与保护中小商户权益,核心是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持续性”的原则,并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
明确行为红线,稳定市场预期。规则应清晰列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场景,例如《指引》中明确的“二选一”、封禁屏蔽、“全网最低价”等。这为平台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边界,避免其利用规则、算法、数据优势挤压中小商户,从而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强化算法与规则穿透式监管。平台应建立算法筛查与迭代纠偏机制,对其定价、推荐、排序等核心算法进行定向筛查和动态监控。同时,对账户管理、流量分配、促销政策等平台规则进行重点审查,防止通过技术黑箱实施隐性强制行为,侵害中小商户的定价自主权和公平交易权。
构建多方共赢的生态治理模式。治理目标应从单一监管升级至维护整个平台生态的良性关系。规则应鼓励平台通过优化服务、提升效率来竞争,而非通过过度补贴、压低商户利润等低水平同质竞争。这能促使平台回归服务本质,助力中小商户将资源集中于产品与服务质量提升,最终形成消费者、商户、平台共赢的健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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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研究院:《指引》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您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陈兵:《指引》既是一次规则试水评估,也是一次治理理念和方式的技术试验。其通过示范性、合作性及柔性的多元治理,来回应高度动态变化的平台经济市场,试图搭建多层次、系统性的合规指引架构,帮助平台主体更好建立自身免疫系统,也促使监管机构更加科学合理地看待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不断涌现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加快建立平台经济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系统治理,为树牢平台责任主体意识,夯实平台主体责任提供良法善治。
如果再提些建议的话,《指引》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业务,列出更具象的合规要点和风险预警提示。例如,对于电商平台,规则应重点规制平台利用流量分配、搜索降权等技术手段实施的隐性限制,并要求其在大促活动期间,提前报备特殊的排名算法规则,保障中小商户的知情权。
对于社交平台,规则应重点关注平台是否利用其底层操作系统或社交关系的网络效应,强制要求用户使用特定支付工具,或禁止第三方链接分享,保障互操作性。
对于搜索平台,规则应要求其明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广告,并对自营业务或关联业务的展示位置进行严格限制,避免“自我优待”。
马丽红:我的建议是:一是细化“正当理由”认定标准,针对低于成本销售、差别待遇等行为,进一步明确行业通用的豁免情形(如合理补贴、技术优化等),减少企业合规判断的不确定性。
二是增加合规分级指导,结合平台规模、市场影响力差异化设定合规要求,避免中小平台承担过重合规成本,兼顾监管效果与市场活力。
三是强化技术合规配套支持,建议监管部门发布算法合规评估指南或典型案例库,帮助平台破解“算法黑箱”带来的合规难题。
四是建立合规交流机制,鼓励行业协会牵头搭建平台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桥梁,及时回应企业在新规适用中的实操疑问,推动合规指引落地见效。
专家简介
吴振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原局长、
反垄断执法一司原司长
肖江平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晓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
陈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马丽红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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